[ 徐鳳林 ]——(2024-2-2) / 已閱756次
勞動爭議案件事關當事人雙方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涉及法律規范繁雜,勞動領域法律規范尚不完備,裁判標準不一,調處難度大。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雙方自愿達成工傷協商協議,既簡化了仲裁或訴訟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又節約司法資源,乃勞動者維權的好辦法!豆kU條例》規定,認定工傷應符合三個條件: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的突發疾病要符合三個要件:1、工作時間內;2、工作崗位上;3、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問題協商,達成協議的法律效力有的認為無效,理由是工傷認定、賠償是國家強制執行的范圍,須通過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協議破壞了國家關于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屬于無效;有的認為有效,理由是《民法典》與勞動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賠償額合理合法協議應屬有效。筆者認為:認定工傷協商協議是否有效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發生工傷事故后,出現三種不同情形,導致工傷協商協議法律效力的不同。
情形一: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雙方達成的工傷協商協議無效。
《安全生產法》規定: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壞有關證據。該法條是規范用人單位行為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镀髽I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輕傷等事故報告,應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該法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待工傷的行為標準是“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勞動部門”!豆J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法條同樣規范用人單位行為標準是“應當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秳趧臃ā芬幎ǎ簢医鍪鹿屎吞幚碇贫,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該法條是強制性規定。隱瞞不報逃脫勞動監管部門監管,破壞國家勞動安全制度,損害勞動者健康權利,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依據《民法典》合同篇規定,該協議自始無效。
情形二: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雙方達成的工傷協商協議有效。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事故,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和解的權利!镀髽I勞動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企業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爭議(包括工傷糾紛)協商調解;協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簡化仲裁或訴訟程序,降低維權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睹穹ǖ洹芬幎ǎ好袷路尚袨閼敺弦韵聴l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達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只要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真實,用人單位上報主管部門的前提下, 當事人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自行進行協商,找出爭議焦點,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工傷協商協議合法有效。
情形三: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達成的賠償協議賠償金額低于法定工傷待遇標準,此協議可申請變更或撤銷;申請變更或撤銷前協議有效。
《民法典》合同篇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的有:(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的顯示公平的;最高法司法解釋《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予以變更。由此可見,工傷協商協議可能出現有效、無效、可變更或撤銷三種情況,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