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14 15:56:38 中國法院網
王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2021年1月,王某與李某共同向銀行申請借款100000元,并與銀行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王某在借款人處簽字捺印,李某在共同借款人處簽字捺印。后王某與李某僅向銀行支付了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間的借款利息。截至2024年1月21日止,王某與李某尚差欠銀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14.98元未償還。銀行多次索要未果后,將王某與李某訴至云南省大姚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王某辯稱自己未使用過借款,李某為實際借款使用人,該筆借款應由李某獨自償還。而李某也當庭表示愿意獨自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借款人身份與銀行簽訂個人借款合同,應當明知對其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所代表的含義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銀行依約向王某與李某發放了貸款,并由王某實際提取,至于借款人將發放的貸款用于何處,系其對自己民事權利和財產的處分,借款人如何使用借款不影響借貸主體的認定,故對王某的上述辯解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李某提出愿意獨自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主張,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即使當庭表示愿意獨自承擔清償責任,但并不能對抗銀行與王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的約定,且銀行不同意李某的還款意見,堅持要求王某與李某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故對李某關于由其個人償還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支持。
大姚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由被告王某與李某共同償還銀行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計100814.98元,并按年利率7.2%計算支付銀行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全部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說理:
生活中,自己無貸款需求,卻受他人請托幫忙申請貸款的情況時有發生,無論是出于親朋好友的幫忙,還是受“小利”誘惑為他人申請貸款,都要慎重考慮,量力而行,謹慎在借款合同上簽字,否則,如果實際借款人不遵守約定,不按期還款,自己作為貸款申請人,不僅要承擔還款責任,還有可能造成個人信用受損。
日期:2024-3-14 15:56:38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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