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4-3-14 13:39:34 人民法院報
員工并未按規定出勤,而是在單位附近的家中打卡簽到,造成上班從未遲到的假象。用人單位發現后,能否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關系?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法院認為,公司與多次遲到的員工解除合同并無不當。
何某于2014年6月14日入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工程師。該公司員工手冊、考勤管理規定均規定“遲于規定時間20分鐘內打上班卡為遲到,早于規定時間20分鐘內打下班卡為早退……一年內累計曠工三次或者五天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向何某發放了員工手冊,并將考勤管理規定在公司系統中向全體員工公示。
2022年7月至9月期間,何某住在公司附件,由于離公司很近,何某多次在家中打卡。公司在查看門禁記錄時發現何某疑似遲到18次,其中20分鐘以上的8次,早退13次,其中20分鐘以上的4次。對于以上門禁記錄,何某表示認可。據此,公司解除了與何某的勞動合同。
何某對公司解除合同的做法不服,認為公司規定在某軟件上打卡,不能依據門禁記錄認定曠工情況。何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賠償金被駁回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7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采取某軟件打卡是對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進行考勤管理的手段之一,而門禁系統則可以反映出員工在崗狀態,是考勤制度基礎上的輔助監督手段。同時,在公司與何某面談時,何某并未對門禁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僅就某段期間不在崗的原因作出解釋。何某未按考勤制度履行審批報備手續,也不能證明其外出工作情況,因此對何某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認定何某遲到多次,與其解除合同并無不當。綜上,法院駁回了何某相關訴訟請求。
判決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日期:2024-3-14 13:39:34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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