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3-12-2 18:44:00 司法部網站
根據國內民航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民用航空局起草了《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郵編:100710)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legaldivision@caac.gov.cn,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2月31日。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12月1日
運輸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運行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機場運行安全主要包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飛行區場地巡視檢查(以下簡稱巡查)及維護、外來物防范、目視助航設施巡查及維護、機坪運行、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
第三條【民航管理部門職責】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本地區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統稱民航管理部門。
第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職責】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對機場的運行安全實施統一管理,以及機場正常運行的組織和協調,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簽訂相關協議】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協議中明確各方在機場運行安全中的權利、責任、義務。
第六條【各相關單位職責】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對運行安全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運行安全條件,加強運行安全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動機場安全管理體系與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機融合,共同維護機場的運行安全。
鼓勵機場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用新技術提升機場運行安全保障能力。
第七條【對單位和個人基本要求】在機場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機場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機場管理機構制定并經民航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小組)通過的保障運行安全的有關管理制度。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小組)的組織章程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不得濫用管理權限】機場管理機構不得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機場集團的職責】組建機場集團(公司)的,機場集團和集團內各機場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民航的有關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運行安全,并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承擔機場管理機構職責的機場集團,應當通過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等與所屬機場分公司明確各自的運行安全管理責任,共同履行好機場管理機構職責。
不承擔機場管理機構職責的機場集團,應當認真履行對所屬機場子公司運行安全的指導、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等監督管理責任。
對于受委托或者被授權管理的機場,受委托或者被授權方應當與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商定機場管理模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委托或者授權管理協議等明確安全投入和運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章 機場運行安全保障
第一節 機場安全管理體系
第十條【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實施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機場安全管理體系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要求,并納入機場使用手冊。
第十一條【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的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機場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持續改進。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第二節 基本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委員會負責人由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民航規章和標準,對機場運行安全工作進行指導;
(二)審定機場使用手冊;
(三)研究推進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四)研究分析機場運行安全形勢,評估機場運行安全狀況;
(五)研究各專業工作委員會提出的重要議題和工作建議,協調解決機場運行中的安全問題;
(六)對機場運行安全隱患和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
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機場運行安全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落實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安全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定組織成立的專業工作委員會(小組),可以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進行整合。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委員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研究安全生產中的問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出現不利于安全生產的因素或者已經發生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相關事件時,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機場飛行區運行安全管理部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飛行區運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飛行區場地、目視助航設施、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管理工作,以及機場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外來物防范、機坪運行等有關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機場運行指揮中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機場運行指揮中心或者指定部門統籌組織機場航班保障、運行信息采集與處置、應急救援指揮與協調等工作。
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立機場運行指揮中心。
第十六條【業務外包后的主體責任】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委托外包方為其運行安全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運行安全的責任仍由委托方承擔。
第十七條【運行安全狀況評估】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組織一次評估,評估分為綜合評估和專業評估。
綜合評估主要內容包括機場管理機構和其他駐場運行保障單位履行職責情況以及機場設施設備的狀況。專業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飛行區場地、外來物防范、目視助航設施、機坪運行、凈空保護、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場道除冰雪和不停航施工等工作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的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以及改進措施。
對評估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薄弱環節,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制定整改計劃,并負責跟蹤督促落實整改計劃。
機場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經驗的人員進行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承擔評估工作的人員應當熟知相關規章標準,并具有機場運行管理的經驗。
評估結束后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告分為綜合評估部分和專業評估部分,報告內容應當至少包括評估工作概況、機場運行安全狀況分析與評價、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改進措施和工作建議。評估報告有關內容應當向相關駐場單位反饋,并及時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
第十八條【機場資料庫】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并及時更新和補充機場資料庫,供員工查閱和使用。資料庫應當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相關附件、手冊;機場建設和改(擴)建的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所有規定、標準、手冊等文件;機場設施設備的技術資料以及運行和維護記錄等。
第十九條【工作記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各項運行安全工作記錄,詳細記錄各項檢查和維護情況。記錄可以為電子記錄或者紙質記錄,記錄應當確保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且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節 人員資質及培訓
第二十條【人員配備基本要求】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是專職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對職責或者授權范圍內的事項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監督責任。安全總監與主要負責人、其他業務分管負責人及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互不替代。安全總監不得兼任或者兼職其他工作。
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賦予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的職責。
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運行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崗位空缺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并且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不得出現同時空缺的情況。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機場運行規模實際需要的合格人員,以保障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機場員工資質和培訓管理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資質和培訓管理制度。
資質和培訓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從業人員資質要求,培訓方針和目標、組織機構、教員管理、經費安排、方式和程序、初始培訓和復訓的內容及學時、轉崗的培訓要求、考核辦法、培訓效果評價以及獎勵與處罰等。
培訓和考核的內容應當與其崗位相適應,包括必備的安全知識、技術標準,機場運行安全的規章制度、崗位的操作規程和實際操作技能等。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員工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條【管理人員培訓及工作經歷要求】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運行的負責人、安全總監和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機場運行安全的中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證。
機場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中應當至少一名具有五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歷。機場管理機構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分管運行的負責人、安全總監任職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在機場擔任專業管理負責人的工作經歷,或者五年以上民航行業工作經歷。
在機場擔任專業管理負責人的工作經歷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機場安全管理、飛行區運行維護管理、機場運行指揮、機場建設管理、航站區管理、航空安保等專業管理負責人的經歷。
民航行業工作經歷包括但不限于從事機場運行、客貨運輸、空中交通管理、飛行運行、航空器維修等專業工作經歷,以及在民航管理部門的工作經歷。
機場飛行區運行安全管理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機場運行安全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機場運行指揮中心的有關負責人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從事機場運行指揮員或者機場運行安全相關專業工作經歷。
第二十三條【崗位員工資質要求】機場內從事與運行安全有關崗位的員工應當持證上崗。與運行安全有關的崗位主要包括:機場運行指揮員、機場場務員、民用機場助航燈光機務員、旅客登機橋操作員、民航專用車輛操作員等。
國家、民航局要求應當具備從業資格的崗位,該崗位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員工培訓要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對在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的員工進行機場運行安全知識和業務培訓,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機場運行安全知識,熟悉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操作技能。初始培訓和復訓的學時、方式和內容等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要求,且復訓周期不得超過十三個月。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駐場單位在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人員運行安全知識的培訓進行統一管理。運行安全知識的具體培訓內容由機場管理機構會同駐場單位根據作業崗位特點研究確定。培訓和考核的方式由機場管理機構與駐場單位協商確定。有關駐場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機場管理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在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的所有人員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有關駐場單位也應當建立本單位員工的培訓、考核記錄檔案。
第二十五條【人員違章管理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駐場單位建立機場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人員違章記分管理制度,根據人員違章情況,對其實施重新培訓和考核、暫停飛行區作業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六條【保障人員著裝與證件佩戴、配備防護用品有關要求】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的人員,應當佩帶控制區通行證,穿著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標識。
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為在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的員工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品。
第四節 基本保障要求
第二十七條【航班備降保障職責】航班備降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根據民航局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保障工作,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
承擔備降保障任務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完善備降保障所必需的基礎設施,預留足夠數量的備降機位,不得無故不接收航班備降。
第二十八條【機場低能見度運行管理要求】實施低能見度運行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制定機場低能見度運行程序,并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低能見度運行安全評估。
實施低能見度運行期間,應當停止活動區有可能影響機場運行秩序的常規巡查、維護和施工活動。
第二十九條【特殊天氣下的保障】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結合機場實際情況,組織制定雷雨、大風和降雪等特殊天氣下的保障預案,明確特殊天氣下有關作業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機場部分設施臨時關閉管理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跑道、滑行道、機坪或者其一部分臨時關閉的管理規定,明確可能導致關閉的各種情形、現場確認程序、關閉程序、有權決定關閉的人員、恢復運行程序、通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程序和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程序等內容。
臨時關閉跑道、滑行道、機坪或者其一部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航空器正常運行的影響,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標志(燈),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相應設施的運行。
機場管理機構不得無故關閉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
第三十一條【新建或者改擴建部分標志要求】新建或者改擴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者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應當及時設置相應的關閉標志、不適用地區標志物和不適用地區燈,并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三章 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三十二條【總體要求】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的統一管理,采取措施對進入(含穿越)航空器著陸和起飛地面保護區(以下簡稱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車輛和人員實施嚴格管控,避免地面車輛和人員侵入跑道。
第三十三條【跑道安全小組職責及工作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跑道安全小組,成員單位由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與機場運行安全有關的單位組成。
跑道安全小組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跑道運行安全形勢,指導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跑道侵入防范工作。
當機場運行模式發生變更、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跑道侵入事件后,跑道安全小組應當及時開展跑道侵入危險源識別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緩解或者改進措施。
第三十四條【跑道侵入防范方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防范方案,并督促各成員單位嚴格落實。方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跑道侵入防范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人員培訓與考核、防范措施、應急預案和跑道侵入防范工作評估。
第三十五條【培訓和考核要求】在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作業人員經培訓且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其他人員確需進入時,應當由符合條件的人員引領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宣傳教育與座談交流】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跑道侵入防范宣傳教育活動,并組織飛行人員、管制人員、場務保障人員等與跑道運行安全相關的人員進行座談和交流,研究討論跑道侵入防范工作。
第二節 運行要求
第三十七條【建立工作機制】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建立地面車輛和人員進出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工作制度(含協議)和協調機制,確定車輛、人員與管制員之間的通信方式、標準用語和車輛呼號等。
第三十八條【進入申請】跑道開放運行期間,任何車輛和人員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實施作業時,應當向管制員提出申請,經管制員許可后方可進入,并嚴格按照許可的區域和時段實施作業。
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車輛和人員,車身涂裝和標識及人員著裝、申請進入程序及要求、與管制員的標準通話用語、通信方式及設備配備、進入后實施作業的要求等,應當嚴格遵守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退出要求】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實施作業的車輛和人員應當在管制員限定的時間內,或者管制員要求撤離時,立即退出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管制員指定撤離位置的,車輛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撤離路線撤離至指定位置。撤離后,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管制員。再次進入跑道之前應當再次申請并獲得管制員的許可。
第四章 飛行區場地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四十條【物理特性】機場跑道、滑行道、機坪等飛行區場地設施的幾何構型、平面尺寸、道面狀況等物理特性以及其有限超載使用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超載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征得機場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一條【總體運行維護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確保跑道、滑行道和機坪的道面(含道肩,下同)、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排水設施等持續處于適用狀態。
第四十二條【人員及設施配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部門負責飛行區場地管理工作,并配備與機場運行量、保障模式和飛行區場地面積相適應的機場場務員、其他保障人員及設施設備。
第四十三條【場地管理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飛行區場地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制度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人員培訓與考核、飛行區場地巡查方案、飛行區場地維護方案、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通報程序、飛行區道面綜合評價和飛行區場地管理工作評估。
第四十四條【道面狀況綜合評價】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跑道、滑行道、機坪道面及飛行區在用橋梁、隧道、下穿通道狀況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報告的建議,及時采取維護和改進措施。當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破損加劇或者出現持續沉降且面積較大時,應當及時對有關區域道面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工作應當符合有關評價技術規范的要求。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處于特殊地質環境下的跑道、活動區特殊構筑物進行持續沉降和變形監測。
第二節 巡查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巡查目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飛行區場地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安全缺陷和潛在風險并采取措施。
飛行區場地巡查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巡查的頻次、時間、類型、標準、方式和流程,跑道、滑行道區域場地巡查的通報程序,巡查人員與管制員聯系的標準用語、無線電通訊設備和通訊頻率,巡查跑道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置程序。
第四十六條【巡查類型】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鋪筑面的巡查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每日全面巡查分為首次巡查和中間動態巡查。
第四十七條【鋪筑面每日全面巡查要求】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鋪筑面的每日全面巡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跑道首次巡查應當對跑道全寬度表面狀況進行詳細檢查。對于全天開放的機場,應當在早高峰時段前完成;對于按航班時間、飛行需求或者申請開放的機場,應當至少在本場首個航班計劃時刻30分鐘前完成。
跑道中間動態巡查應當至少包括跑道邊燈以內的區域。當每條跑道日著陸或起飛架次大于15時,不少于三次;當跑道日著陸或起飛架次小于15時,不少于一次;中間動態巡查應當安排在每日高峰、高溫等時段進行,且每兩次巡查之間的航班數量應相對均衡。機場配備的外來物和道面損壞探測設備經驗收合格,且持續運行一年以上,被監測區域的中間動態巡查次數可以適當減少。
滑行道(含機坪滑行道和機位滑行通道)的每日首次巡查時間與跑道首次巡查時間要求一致,中間動態巡查不少于一次。采用駕車方式巡查跑道、滑行道時,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至少包含一名機場場務員,并且車速不得大于45公里/小時。
對機坪其他區域每日的巡查,可以根據機坪規模和運行實際分時段進行,一般不少于兩次。
當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道面損壞加劇或者雨后遇連續高溫天氣時,應當適當增加中間動態巡查的次數。
第四十八條【鋪筑面定期全面步行檢查】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鋪筑面的定期全面步行檢查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且最大間隔不得超過四個月。
當道面破損處較多或者破損加劇時,應當適當增加步行檢查的次數。
第四十九條【土面區每日全面巡查】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和滑行帶內的土面區(含防吹坪)應當每日進行一次全面巡查。
第五十條【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檢查】雨季來臨之前,應當至少對飛行區排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暴雨期間,應當隨時巡查。雨后應當及時對道面與相鄰土面區的高差、升降帶和跑道端安全區進行檢查,對積水、沖溝應當予以標記,并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不利天氣巡查】當出現大風及其他不利天氣條件時,應當增加對飛行區場地巡查次數,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影響飛行安全的,應當及時通報管制員,必要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同時向其他相關單位通報情況。
第五十二條【施工及維護作業后檢查】飛行區內不停航施工、維護作業和其他可能影響機動區道面適用性的活動結束后,應當對相關區域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其他巡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立即對飛行區涉及區域進行巡查:
(一)機組、管制員等通報事件或者異常情況后;
(二)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緊急出動響應結束后或者殘損航空器搬移結束后;
(三)地震等地質災害發生后。
第五十四條【道面嚴重破損的處置】在跑道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情形的,巡查人員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暫停航空器起降,同時報告機場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并由相關部門按程序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跑道關閉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或者局部,并出現錯臺或者局部松動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斷裂,但出現大于5毫米錯臺的;
(三)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大于12厘米的掉塊的;
(四)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厘米的掉塊,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者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損的;
(五)跑道出現塌陷或者導致平整度不符合要求的突發性沉降。
第五十五條【跑道輕微破損處置】在跑道巡查過程中發現下列需要處理但暫時不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情形的,巡查人員應當報告機場有關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并適當增加該區域的檢查頻次:
(一)水泥混凝土道面斷裂,包括整塊板及局部,但不出現錯臺,板塊不松動的;
(二)水泥混凝土道面未斷裂,但出現小于5毫米錯臺的;
(三)道面出現直徑(長邊)小于12厘米的掉塊,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小于45度角的破損的。
第五十六條【巡查結果通報】巡查完成后,巡查人員應當向管制員通報跑道、滑行道適用性,并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檢查人員姓名、飛行區場地及處置情況記錄在檢查日志中。
第五十七條【飛行區場地維護方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考慮飛行區場地規模、類型和條件,以及機場運行量、保障模式等因素,制定飛行區場地維護方案。場地維護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五十八條【道面維護基本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機場活動區道面實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根據道面損壞類型、程度和位置等對機場運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實施差異化維護,盡可能減少道面損壞和修補對機場運行的影響。
差異化維護包括緊急搶修、日常維護和預防性維護。
第五十九條【道面破損緊急搶修】跑道道面出現第五十四條所述的嚴重損壞情形時,應當立即進行搶修,跑道道面出現第五十五條所述的輕微損壞情形時,應當在發現后24小時內及時予以維護。當跑道道面出現其他病害時,應當盡快予以維護。
快速出口滑行道道面出現損壞時應當參照上述跑道維護要求執行,其他滑行道及機坪道面出現損壞時應當及時維護。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跑道道面損壞緊急搶修演練。
第六十條【其他維護管理】活動區道面嵌縫料、升降帶平整區、跑道端安全區、飛行區排水設施等維護工作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第三節 跑道表面狀況評估和通報
第六十一條【定期評估摩阻特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民航局有關規定,定期評估干跑道表面橡膠沉積或者表面磨光等情況對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影響程度。
第六十二條【評估方法】機場管理機構可以通過測試跑道摩擦系數或者目測跑道表面積膠情況的方式評估干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當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計長度大于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于規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并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六十三條【需要立即改善摩阻特性的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清除跑道道面的橡膠,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改善跑道的表面摩阻特性:
(一)跑道摩擦系數(以任意連續100米長道面的摩擦系數為評價指標)低于維護目標值;
(二)測試曲線顯示跑道多處存在摩擦系數(累計長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的摩阻值時;
(三)當接地帶跑道中線兩側被橡膠覆蓋80%左右,并且橡膠呈現光澤時。
第六十四條【應當評估通報濕和污染跑道的表面狀況】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持續監測、評估和通報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直至跑道表面不再受污染為止。
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主要包括跑道狀況代碼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深度和覆蓋范圍等。
第六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在通報中的職責】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以跑道表面每三分之一段污染物的種類、深度和覆蓋范圍等為基礎,并結合可能影響評估結果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確定濕和污染跑道表面狀況。
符合通報條件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必要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機場管理機構收到塔臺管制員通報機組反映跑道剎車效應低于通報的跑道狀況代碼時,應當立即核實并處置。
第六十六條【對標志和助航燈光的要求】濕和污染跑道運行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以保障必要的跑道標志和助航燈光清晰可見。
第六十七條【跑道關閉的情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機場場務員應當立即通報塔臺管制員暫停航空器起降,并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跑道關閉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一)跑道表面有超過13毫米的積水或者其當量厚度的雪漿;
(二)必要的跑道標志或者助航燈光被冰雪覆蓋,除冰雪后仍不能提供飛行機組所需的目視參考;
(三)跑道狀況代碼為1及以下;
(四)當有機組反映跑道剎車效應為“差”或者“極差”;
(五)發生航空器偏出、沖出跑道后,未核實跑道表面狀況符合要求前。
第五章 外來物防范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六十八條【組織機構要求】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機場外來物防范工作,并應當組織成立外來物防范管理委員會。外來物防范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維修單位、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以及其他與外來物防范有關的駐場單位組成。
外來物防范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場外來物防范工作形勢,指導和督促成員單位開展外來物防范管理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即外來物防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外來物防范管理辦公室)負責外來物防范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外來物防范管理方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外來物防范管理方案,并嚴格落實。方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外來物防范目標和政策,組織機構及職責,外來物的預防、發現和移除,信息管理和外來物防范管理工作評估。
第二節 外來物的預防、發現和移除
第七十條【外來物源頭預防要求】機場管理機構及各相關單位應當系統識別各保障環節可能產生外來物的危險源,并制定具體的風險防控或緩解措施。
第七十一條【保障作業基本要求】在飛行區內實施保障作業,應當至少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任何人不得隨地丟棄垃圾或者廢棄物;
(二)運輸或者臨時存放垃圾或廢棄物時,應當加以遮蓋,不得泄漏或者逸出;
(三)各類油料、污水、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廢棄物不得直接排放在道面上;
(四)在機坪內不得進行垃圾分揀。
第七十二條【道面清掃要求】機場管理機構統一負責飛行區道面定期清掃、日常保潔和衛生監督工作。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各相關單位應當定期全面清掃活動區道面,保持道面清潔。對跑道、滑行道每月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掃,對機坪每日進行動態清掃,每周不少于一次全面清掃。
當道面上出現泥漿、污物、砂子、松散顆粒、垃圾、燃油、潤滑油及其他污物時,應當立即清除。用化學物清潔道面時,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不得對道面造成損害。
第七十三條【外來物控制區域劃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各相關單位劃定外來物控制區域,并明確各外來物控制區域的外來物巡查職責、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七十四條【外來物探測設備配備】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跑道應當配備固定式外來物探測設備。
第七十五條【外來物巡查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外來物作為跑道、滑行道和機坪鋪筑面每日全面巡查、定期全面步行檢查中道面清潔情況的內容之一,按照飛行區場地巡查的相關規定要求開展外來物巡查工作。
第七十六條【外來物移除要求】機場管理機構及所有在飛行區從事保障作業人員應當主動移除活動區內出現或者潛在的外來物。當活動區道面上發現有金屬零部件、砂石等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外來物時應當立即移除。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足夠數量的外來物移除設備和收集容器。
第七十七條【不同方式發現外來物的處置要求】機場管理機構人工巡查發現外來物后,應當立即移除;使用跑道外來物自動探測設備探測到外來物后,應當根據外來物的材質、尺寸、位置與航空器運行方向等因素,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進行分級分類處置。
第七十八條【易燃液體管理】易燃液體應當用專用容器盛裝,并不得倒入飛行區排水系統內。
第七十九條【發現航空器零部件后的處置要求】所有在機場飛行區內工作的人員發現活動區有疑似航空器零部件(含輪胎碎片、燈具碎片)的外來物時,應當立即通報機場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識別或者判斷零部件的可能來源,若初步判斷為航空器零部件時,應當立即將信息通報零部件的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節 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
第八十條【事件信息通報】航空器被外來物損傷后,航空運輸企業或者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及時通報機場管理機構。
第八十一條【事件確認和報告】接報或者發現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后,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器維修單位、航空器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進行確認,確認為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的,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航空運輸企業或者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就外來物損傷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工作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至少明確各單位現場確認部門、人員達現場的時限、確認工作內容。
第四節 外來物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八十二條【信息管理機制】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機場外來物信息報告程序,并建立外來物數據庫,至少每季度對外來物信息進行分析,編制外來物信息分析報告。
第八十三條【信息提供和公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外來物信息分析報告、外來物防范管理工作評估報告通報外來物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八十四條【持續改進】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外來物信息統計分析、外來物防范管理工作評估等情況,及時完善機場外來物防范管理方案,不斷提升外來物防范水平。
第六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八十五條【總體要求及管理對象】目視助航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并滿足航空器運行要求和空中交通服務的需要。
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活動區道面標志、標志物、標記牌、助航燈光、機坪助航設備(含機坪泛光照明、目視?恳龑到y)、助航燈光配電系統(10千伏以下受電變配電系統和自備應急電源系統)、助航燈光監視及控制系統等。
第八十六條【管理機構及人員】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目視助航設施管理工作,并配備與機場運行量、目視助航設施數量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助航燈光機務員、其他保障人員及設施設備。
機場助航燈光機務員應當根據其工作所涉及的電氣設備電壓等級,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高(低)壓電工證。
第八十七條【管理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目視助航設施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制度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運行要求、人員培訓和考核、巡查方案、維護方案、目視助航設施綜合評估和管理工作評估。
第八十八條【運行協議】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與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中應當至少明確助航燈光開啟、關閉和光級變更的程序,以及通報程序。
第八十九條【航空情報資料公布的一致性】機場開放運行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在航空資料中公布的并與實際天氣情況相適應的目視助航設施。當目視助航設施與航空資料中公布的不一致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通報,同時按照規定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目視助航設施設備出現故障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視助航設施盡快恢復正常,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按照規定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二節 運行要求
第九十條【運行總體要求】機場開放運行期間,目視助航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類標志、標志物應當清晰有效,涂刷或者安裝位置正確;
(二)助航燈光的完好率、允許失效時間等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且不應存在遮擋飛行員觀察助航燈光的物體;
(三)各類標記牌應當清晰可辨,引導指示正確,對飛行員的引導不能產生歧義或者混淆,且不應存在遮擋飛行員觀察標記牌的物體;
(四)風向標、機坪助航設備、助航燈光監視及控制系統等應當安全、可靠運行;
(五)備用電源轉換時間應當符合在用跑道運行類別對應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飛行校驗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要求對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進近燈光系統和跑道燈光系統等進行飛行校驗。
第九十二條【光學性能檢測】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對助航燈光、標記牌、機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學性能指標進行定期檢測,以保障其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等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三條【低能見度運行要求】實施低能見度運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第二十八條停止對活動區目視助航設施的巡查與維護。同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助航燈光供配電系統運行狀態的監控,停止供配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者維護活動,并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者維護活動。
第九十四條【機場外設施的管理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對飛行區外目視助航設施加以保護,并協調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落實以下要求:
(一)進近燈光系統場地保護范圍內,除儀表著陸系統或者微波著陸系統的天線系統外,進近燈光系統燈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內沒有突出其上的物體;
(二)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燈應當予以熄滅、遮蔽或者改裝,以消除危險源。
第九十五條【評估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至少每三年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一次綜合評估。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進行評估:
(一)新機場或者機場新跑道、滑行道、機坪投入使用前,以及運行三個月內的;
(二)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或者刮碰,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的;
(三)機場交通密度等級、跑道運行類別、可使用最大機型發生變化的;
(四)機場管理機構接到本場運行飛行員、管制員、有關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目視助航設施指示不清、容易產生混淆或者影響運行效果的;
評估工作由本場運行飛行員、管制員、有關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參加。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持續改進。
第三節 巡查與維護
第九十六條【巡查維護目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巡查,及時發現故障和潛在風險并采取措施修復或者改進。
目視助航設施巡查方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巡查的類型、標準、方式;跑道、滑行道區域目視助航設施巡查的通報程序;巡查人員與管制員聯系的標準通話用語和通訊頻率;巡查過程中發生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置程序。
第九十七條【巡查類型】目視助航設施的巡查主要包括每日全面巡查和定期全面步行巡查。每日全面巡查分為首次巡查、夜航巡查和中間動態巡查。目視助航設施巡查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實施,并且至少包含一名助航燈光機務員。
目視助航設施每日全面巡查應當至少包括活動區道面標志的磨損和清晰情況;各類助航燈光、標記牌及機坪泛光照明的完好性和發光情況。
目視助航設施定期全面步行巡查應當至少包括接地帶標志、嵌入式燈具和標記牌、進近燈光系統、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的性能情況;助航燈光電纜的敷設情況和隔離變壓箱的完好情況。
第九十八條【每日全面巡查要求】目視助航設施每日全面巡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助航燈光、標記牌和機坪泛光照明的每日首次巡查應當僅對因運行需要開啟的部分進行檢查。對于全天開放的機場,應當在早高峰時段前完成;對于按航班時間、飛行需求或者申請開放的機場,應當至少在本場首個航班計劃時刻30分鐘前完成。
有夜航的機場應當開展夜航巡查,跑道進近燈光檢查應當在夜航前完成,其余助航燈光、標記牌和機坪泛光照明的檢查應當在夜航助航燈光開啟后一小時內完成。
日著陸架次大于15的精密進近跑道,應當對機動區因運行需要開啟的助航燈光和標記牌進行不少于一次的中間動態巡查。
道面標志的每日全面巡查按照第四十六條的要求執行。
巡查完成后,巡查人員應當向管制員通報助航燈光、標記牌的適用情況,并將檢查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巡查人員姓名、檢查發現問題及處置情況記錄在檢查日志中。
第九十九條【定期全面步行檢查要求】目視助航設施定期全面步行巡查,應當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且最大間隔不得超過四個月。
第一百條【其他檢查】出現第五十三條所述情形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對全場或者涉及區域的目視助航設施進行應急檢查。
機場管理機構每周應當至少對飛行區臨近地區進行一次巡查,發現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面燈光后及時進行處置。
第一百零一條【預防性維護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場運行量、目視助航設施數量及復雜程度等,制定目視助航設施維護方案,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修訂。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運行維護規程的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差異化維護,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搶修演練。
差異化維護包括緊急搶修、日常維護和預防性維護。
第七章 機坪運行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零二條【機場管理機構職責】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坪的統一管理,并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機坪統一運行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三條【自有或者專用機坪管理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航空運輸企業及駐場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航空運輸企業及駐場單位自有或者專用機坪的管理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職責及工作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和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坪運行安全形勢,協調解決有關事項,指導和督促成員單位做好機坪運行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條【機坪運行管理手冊】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要求統一、作業程序統一、操作標準統一的原則組織編制機坪運行管理手冊,并督促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嚴格落實。
第一百零六條【機坪檢查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機坪運行的全區域、全鏈條、全要素檢查制度,指派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對機坪運行實施全天動態檢查,并定期組織機坪運行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聯合檢查。
第一百零七條【車輛、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及作業規程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的準入、使用、維護和退出管理制度,以保障持續適用。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作業規程,并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節 運行要求
第一百零八條【資源管理原則】機坪機位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統一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合理調配機位,最大限度地利用旅客登機橋和機位資源,方便旅客,方便勤務保障,盡可能減少因機位的臨時調整給旅客及生產保障單位帶來的影響,公平地為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服務。
第一百零九條【大型機場分區運行要求】年旅客吞吐量10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按照運行高效的原則建立航站樓、機坪、車輛和設備停放區等運行保障區域一體分區運行機制。為將本場作為主運行基地、飛行基地的各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行保障區域應當固定,為其他航空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行保障區域應當相對固定。
第一百一十條【機位調配原則】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位調配細則,調配原則包括但不限于:
(一)發生緊急情況或者執行急救等特殊任務的航空器優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正常航班優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優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國際航班優先于國內航班。
第一百一十一條【特殊情況處理】當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航班大面積延誤、航班長時間延誤、惡劣氣象條件、重大航空運輸保障任務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有權指令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將航空器移動到指定位置。拒絕按指令移動航空器的,機場管理機構可強行推拖該航空器,所發生的費用由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承擔。
第一百一十二條【非保障作業活動要求】未經機場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機坪內從事與保障作業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航空器引導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飛行機組的需求和民航局有關規定中的情形對航空器進行引導。
第一百一十四條【航空器入位前的一般要求】接機人員應當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鐘,對機位適用性進行檢查。
航空器進入機位前,該機位應當保持:
(一)除接機人員及接機所需的反光錐和輪擋外,其他人員、車輛、設備、貨物和行李均應當位于機位安全線外或者作業等待區內;
(二)在機位作業等待區內的車輛、設備應當有效制動或者固定。車輛處于工作狀態的,駕駛員應當隨車等待;
(三)旅客登機橋輪應當處于回位點。
第一百一十五條【航空器入位過程中有關要求】在航空器進入機位過程中,任何車輛、人員不得從航空器和接機人員之間穿行。
第一百一十六條【航空器安全靠泊要求】在航空器處于安全靠泊狀態后,航空器保障作業人員接到接機人員指令方可開始作業。航空器安全靠泊狀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發動機關閉;
(二)防撞燈關閉;
(三)輪擋按規范放置;
(四)航空器剎車松開。
第一百一十七條【反光錐、反光標志物放置要求】在確認航空器處于安全停泊狀態后,接機人員應當在航空器發動機前端、機尾和翼尖水平投影處地面放置反光錐。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機位,在機頭正前方位置也應當放置反光錐。
機坪區域井蓋開啟時,應當在井旁放置反光標志物;車輛、設備的停放處應當盡量避開井蓋。
第一百一十八條【旅客登機橋操作的安全要求】旅客登機橋操作人員進行靠橋、撤橋作業時,其他人員、車輛和設備不得進入旅客登機橋活動區。在非工作狀態時,旅客登機橋停留在回位點。
保障期間,車輛、設備不得妨礙旅客登機橋的保障作業,不得阻擋加油設備應急撤離通道,不得拖曳、碾壓管線。
第一百一十九條【保障車輛、設備的對接要求】保障車輛、設備對接航空器作業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車輛對接前,應當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離先試剎車,確認剎車良好;
(二)車輛、設備對接時,對接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且與航空器發動機、艙門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需要倒車的應當有人指揮,指揮信號和意圖應當明確,以保障安全;
(三)車輛、設備對接后,應當制動并放置輪擋(集裝貨物裝載機除外);
(四)液壓升降車輛或者設備對接時,應當將液壓升降筒或者腳架升降到工作位置;
(五)車輛、設備靠近或者對接時,駕駛員不得使用對講機等移動設備。
第一百二十條【航空器推出前檢查】航空器滑出或者被推拖出機位前,送機人員應當確認:
(一)除飛機牽引設備外的其他車輛、設備及人員等均已撤離至機位安全區域外;
(二)旅客登機橋輪已撤離至回位點。
第一百二十一條【航空器離位時的要求】當航空器正在被推離機位時,在其后方行駛的車輛和人員應當避讓航空器,不得妨礙航空器離位。
第一百二十二條【機坪上下客保障要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制定旅客遠機位保障流程,旅客步行通過機坪上下航空器時,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安排專人引導。旅客通行路線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線,任何車輛不得橫穿旅客隊伍。
第一百二十三條【航空器停放管理要求】航空器長時間停放、過夜停放應當取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條【航空器與旅客登機橋的系留要求】當遇到大風天氣有可能對旅客登機橋和停場航空器造成影響時,應當對旅客登機橋和航空器進行系留。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負責實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旅客登機橋的單位負責旅客登機橋的系留。
第一百二十五條【航空器試車、維修和清洗作業一般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為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指定試車、維修和清洗作業區域,并明確作業區域的使用管理要求。專用試車坪應當設有航空器噪聲消減設施,并具備安全防護措施。
維修和清洗作業區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對機坪造成污染和腐蝕所發生的治理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承擔。
第一百二十六條【航空器除(防)冰作業一般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單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統一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提升航空器除(防)冰作業保障能力。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航空器除(防)冰作業區域,制定除(防)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防)冰液對道面的化學腐蝕或者凍融循環的物理損壞。
位于經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較大地區、且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應當設置航空器專用或者集中除冰坪。
第三節 機坪車輛及設施設備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停放管理及設備共享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機坪作業車輛、設備停放管理制度,并督促有關單位嚴格落實。機坪作業車輛和設備應當停放在指定區域,并有效固定。車輛、設備不得影響消防栓井和油料栓井等設施設備的使用,不得侵入或者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及應急疏散通道。
鼓勵機場管理機構會同機坪保障作業單位建立設備共享機制,對機坪各類保障設備實施共享,提升機坪設備使用效率。
第一百二十八條【機位作業等待區停放要求】非保障車輛和、設備一般不得停放在機位作業等待區,特殊情況下確需停放的,應當與航空器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提供保障作業的車輛不得影響相鄰機位及機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九條【機坪設施防刮碰有關要求】機坪內易被行駛車輛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設施等,應當設置防撞警示、限高等標志。重要的建筑物構件、設施設備應當設置防撞保護裝置。
第一百三十條【地面設備加油站以及流動加油的相關要求】在飛行區內設置地面設備加油站應當取得機場管理機構的同意。飛行區內地面設備加油站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未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或者許可失效后,不得提供加油服務。
任何單位不得在飛行區內開展經營性流動加油服務。飛行區內有關保障單位確需開展自用流動加油的,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新能源車輛、設備及充電基礎設施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立飛行區內新能源車輛、設備及充電基礎設施的管理制度,明確運行、監控、維護和應急等管理要求,并督促有關單位嚴格落實。
第八章 機場凈空保護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條【總體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做好機場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凈空管理工作,并根據凈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凈空管理、巡查人員和必要的設備。
第一百三十三條【凈空管理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場凈空管理制度,制度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人員培訓與考核,與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定期協調機制,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的制作、更新及備案規定,機場凈空巡查方案,機場凈空保護宣傳和凈空管理工作評估。
第一百三十四條【凈空保護區域】運輸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 55 公里的空間區域,分為凈空巡查區域和凈空關注區域。
第一百三十五條【凈空圖制作及備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據《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和民航局有關規定,按照本機場遠期總體規劃,制作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并及時將最新的圖報送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機場總體規劃調整時或者跑道基礎數據發生變化時,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也應當相應調整。
第一百三十六條【與地方溝通協調】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和配合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制定發布機場凈空保護的具體管理規定,規定內容應當至少包括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與機場的定期協調機制,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新建、改(擴)建建(構)筑物的凈空審核程序,新增障礙物的處置程序,空飄物源頭防控措施及出現后的處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礙物的標識清晰有效的管理辦法。
第二節 障礙物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七條【禁止行為】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響飛行安全的行為發生:
(一)修建不符合機場凈空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而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的或者飛行機組視線的燈光、激光、標志、物體;
(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動物、氣球(不包括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探空氣球等),設置或者遺棄易被風吹起的且影響飛行安全的其他空飄物;
(七)設置易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露天垃圾場、屠宰場、養殖場等場所;
(八)焚燒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
(九)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充分評估上述有關行為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協助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評估劃定機場周邊禁止或者限制上述有關活動的區域、高度和要求,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一百三十八條【障礙物限制面內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及有關駐場單位應當確保升降帶平整區和跑道端安全地區內,除助航所需的易折裝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對沖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損害的固定物體;精密進近跑道的無障礙區域內(由內進近面、內過渡面和復飛面所組成),除助航所需的易折裝置外,不允許任何固定物體穿透。
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內的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遮蔽原則應用指南》等標準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條【障礙物限制面外要求】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區域外的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不得對航空器運行造成限制或者影響。
第一百四十條【標志和障礙燈】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障礙物,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標志和障礙燈。
第三節 凈空巡查和情況處置
第一百四十一條【巡查基本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凈空巡查方案開展凈空巡查,以保障可能影響凈空的建筑活動、自然生長植物或者其他活動在影響機場運行之前被發現。
巡查方案應當至少包括巡查區域、周期、內容、方式、情況處置和通報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條【巡查頻次】凈空巡查區域的巡查,應當每月不少于一次(全覆蓋),其中重點巡查區域應當每周不少于一次;無障礙區域及距跑道端1.5公里進近面以內區域應當每日不少于一次。巡查內容和方式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季節、機場周邊凈空環境等因素研究確定重點巡查區域。
第一百四十三條【反饋信息處置】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飛行員、管制員及其他人員關于影響凈空情況的反映時,應當及時進行核查。
第一百四十四條【障礙物情況處置】巡查中發現或接報疑似障礙物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測量和評估,確屬于障礙物的,按照以下程序處置:
(一)應當立即制止并消除影響;
(二)經制止不能立即消除影響的,如果對飛行程序或者運行最低標準有影響的,應當采取臨時調整飛行程序或者運行最低標準等安全管控措施,將相關措施及時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并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并報告相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處置。
第一百四十五條【空飄物情況處置】凈空巡查中發現或者接報空飄物信息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飛行機組,在充分評估空飄物對飛行安全的影響程度后,分類分級進行處置。
第一百四十六條【障礙物圖-A型管控】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障礙物圖-A型區域的巡查,發現新增物體或者原有物體的擴展超過起飛航徑區障礙物鑒別面坡度1.2%,且低于該機場起飛爬升面坡度的,應當及時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一百四十七條【檔案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凈空管理檔案。檔案應當至少包括凈空保護有關圖紙,巡查記錄,障礙物測量資料,原有和新增障礙物拆除、遷移和處置資料,民航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的建設項目實際建設情況核查資料。
第九章 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總體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單位采取綜合防范措施,持續完善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體系,重點加強危險鳥種防范,最大限度地避免鳥類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造成損傷。
按照撞擊航空器的危害程度,鳥類分為危險鳥種和非危險鳥種。
按照鳥擊事件發生空間范圍,一般分為機場內、機場鄰近區域和機場外三類。
第一百四十九條【組織機構及職責】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以保障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安全有序開展。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管理委員會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貨物運輸單位、航空器維修單位等單位組成。
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例會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安全形勢,指導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
第一百五十條【鄰近區域協同防范】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協同做好機場鄰近區域鳥擊防范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條【部門人員及設施設備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并配備與生態環境、保障模式和機場運行量等因素相適應的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人員(以下簡稱鳥防人員)和設施設備。
第一百五十二條【防范方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制定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方案,并嚴格落實。方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工作目標,組織機構及職責,人員培訓與考核,生態環境調研及治理,巡視和驅除,危險鳥種的防治,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信息分析和利用,鳥擊及動物侵入事件確認、報告及殘留物鑒定,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評估。
第二節 生態環境調研和治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生態環境調研】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生態環境調研有關指南開展生態環境調研及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信息分析,及時、全面地掌握機場及周邊區域鳥類種類群、數量、位置分布、活動規律及影響因素,分析鳥擊及動物侵入風險狀況并提出防范措施,繪制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分布圖。
第一百五十四條【機場范圍內環境治理總體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對機場范圍內吸引鳥類及其他動物的水源、覓食地、棲息地進行有效治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飛行區內各類環境治理措施】機場飛行區內生態環境治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機場飛行區圍界、通道口和排水溝出口能防止動物侵入機場飛行區;
(二)及時對草地、樹木進行滅蟲處理;
(三)及時驅趕、捕捉或者清除老鼠、兔子等哺乳動物;
(四)及時清除危險鳥種的鳥巢;
(五)盡可能減少地表水,及時排除水坑、洼地內的積水,定期清理排水溝,避免昆蟲和水生物滋生;
(六)禁止種植農作物和吸引鳥類的其他植物、進行各類養殖活動、設置露天垃圾場和垃圾分揀場。
第一百五十六條【飛行區外環境治理措施】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不定期向機場周邊居民宣傳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造成的危害及相關法規要求,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發布限制放飛的規定。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機場周邊土地,控制和或者減少機場附近周邊區域內吸引鳥類的露天垃圾場、露天養殖場、農作物(植物)晾曬場、養鴿戶的數量和農作物、樹木等。
第三節 巡視和驅除
第一百五十七條【巡視驅趕】在機場有飛行活動期間,鳥防人員應當根據生態環境調研結果,通過人工巡視及設備觀(監)測等手段,有效掌握機場及周邊區域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及時進行驅趕。
第一百五十八條【鳥類驅除手段】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環境治理的基礎上,根據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特點,采取驅趕、攔阻、清除等綜合手段實施防范工作,并根據實施效果持續改進。所采取的驅除手段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環境保護、安保和危險品管理等有關要求,并確保人身安全,避免污染環境。
對于在機場范圍內捕獲的活體鳥類或者其他珍稀野生動物,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妥善處置或者運送至遠離機場的地點放生。
第一百五十九條【設備管理】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管理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設施設備,制定設施設備使用、維護、保管的制度,以保障設施設備完好并得到安全、正確的使用和維護。驅鳥槍支的使用和保管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有關槍支管理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鳥情通報】鳥防人員發現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時,應當立即通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并視情向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相關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第一百六十一條【逃逸動物及侵入動物處置】航空貨物運輸單位所載運的動物在飛行區內逃逸時,應當立即抓捕并及時通報機場管理機構。有關人員發現動物侵入飛行區時,應當立即通報機場管理機構進行處置。
第四節 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報告
第一百六十二條【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信息通報】航空器維修單位、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發現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的情況后,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機構通報。
第一百六十三條【事件信息確認】機場管理機構與有關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應當就鳥擊和其他動物撞擊航空器事件確認和報告工作簽訂協議。協議中應當至少明確各單位現場確認部門、人員到達現場的時限、確認工作內容。
第一百六十四條【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信息確認和報告】接報或者發現疑似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事件后,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器維修單位、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及時進行確認,確認為鳥擊或者其他動物撞擊事件的,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第一百六十五條【鳥擊殘留物鑒定】對于本場落地航班鳥擊事件,在事件確認現場無法直接確定鳥擊物種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器維修單位進行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報告民航管理部門。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工作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六條【向ICAO報送信息】民航科學研究機構協助民航局向國際民航組織報送中國民航鳥擊和野生動物撞擊航空器的相關信息。
第五節 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利用
第一百六十七條【信息收集】鳥防人員應當持續觀察、記錄機場飛行區及周邊鳥類活動情況,以及飛行區相關昆蟲、哺乳動物、植物及生態環境情況,并將升降帶和跑道端附近區域作為觀察重點。
第一百六十八條【信息分析】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鳥防人員觀察記錄、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事件信息、鳥擊殘留物鑒定結果、生態環境調研結果等基礎資料建立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信息庫,并至少每季度進行分析,編制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報告。
第一百六十九條【信息提供和公布】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報告通報給駐場航空運輸企業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將危險鳥種及遷徙路線等情況和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的主要措施,公布在一體化民用航空情報系列資料中。
第一百七十條【防范方案的持續改進】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環境調研、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工作評估等,及時完善機場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方案,不斷提升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水平。
第十章 場道除冰雪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條【組織機構及職責】有降雪或者道面結冰情況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成立機場除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機場除冰雪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以保障機場在冰雪天氣下安全有序運行。機場除雪管理委員會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組成。
第一百七十二條【除冰雪預案】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本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場道除冰雪預案,并認真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冰雪天氣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場道除冰雪預案內容應當至少包括:
(一)除冰雪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
(二)除冰雪作業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相應職責;
(三)預案的啟動程序;
(四)除冰雪過程中的信息傳遞程序和通信方式;
(五)不同雪情下優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及機坪的區域及順序;
(六)針對干雪、濕雪、雪漿、冰等不同污染物以及不同氣溫的除冰雪作業程序、車輛設備和人員的作業組合方式;
(七)除冰雪設備故障的應急處置程序;
(八)除冰雪車輛、設備及物資儲備清單。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場道除冰雪預案演練和評估工作,并及時對除冰雪工作進行總結復盤,動態修訂預案。
第一百七十三條【場道冰雪清除的優先順序】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場運行保障模式和除冰雪能力等因素,明確優先清除的跑道、滑行道、機坪,以保障不同雪情下的保障能力水平與計劃的航班運行量相適應。
第一百七十四條【設施設備物資和人員配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場活動區場地面積和氣候條件,并參照過去五年的冰雪情況,配備必要的除冰雪設備,以及足夠數量的物資和人員。除冰雪設備主要包括掃雪車、吹雪車、拋雪車、除冰液撒布車和清運車輛等。
第一百七十五條【除冰雪設備及除雪標準】在降雪期間且當日最后一個計劃航班未結束前,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進行不間斷除雪,最大限度地減少降雪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40米寬范圍的積雪,保證機場持續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至500萬人次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20米寬范圍的積雪,保證大雪(含)以下機場按照航班計劃持續開放運行;年旅客吞吐量200萬人次以下的機場,除冰雪設備配備應當一次至少能夠清除跑道上10米寬范圍的積雪,保證中雪(含)以下機場按照航班計劃持續開放運行。
前述不適用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偶爾有降雪的機場可以參照上款執行。
第二節 作業要求
第一百七十六條【入冬前工作準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入冬前做好場道除冰雪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開除冰雪協調會議,為冬季運行做準備;
(二)對除冰雪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除冰雪車輛及設備進行全面維護保養;
(四)按照場道除冰雪預案,對車輛設備、編隊作業、協調指揮、通信程序進行模擬演練。演練應當在航班結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機坪上實地進行,一般情況下每年入冬前演練次數不少于三次;
(五)對除冰液等物資的有效性和儲備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六)確定堆雪場地。
第一百七十七條【積雪清除基本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上的積雪。
位于經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較大地區的機場,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事先確定冰雪堆放場地。
在機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響航空器、服務車輛的運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氣流吹起。雪停后,應當及時將機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一百七十八條【目視助航設施冰雪清除要求】在機場運行期間,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清除運行跑道、滑行道、機坪上目視助航設施的冰雪,以保障目視助航設施滿足運行的需要。
為保證機場盡快開放或者持續開放,在滑行道、機坪積雪厚度小于5厘米時,可以先僅清除標志上的積雪,以使航空器運行,但應當盡快清除全部積雪。同時清除遮擋或者影響標記牌和燈光的冰雪。
第一百七十九條【航空器和設施保護】場道除冰雪作業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跑道、滑行道邊燈及其他助航設備施。
在航空器周邊5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大中型除雪設備。
雪和冰的臨時堆放高度與航空器發動機底端或者螺旋槳槳葉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0厘米,與機翼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一百八十條【除冰雪指揮】利用航班間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指定一名現場指揮員,負責除冰雪工作的指揮和協調,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聯絡。所有除冰雪車輛應當與現場指揮員建立有效的通信聯系。
位于經常降雪或者降雪量較大地區的多跑道機場,應當配置除冰雪指揮調度系統。
第一百八十一條【信息通報】當機場某一關閉或者暫停使用的區域除冰雪完畢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該區域進行檢查,符合條件后,應當及時將開放的區域通報管制員。
第十一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八十二條【不停航施工范圍】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或者部分區域、部分時段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況下,在飛行區內實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飛行區內進行的日常維護和緊急搶修。
第一百八十三條【不停航施工總體要求】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批準,不得進行不停航施工。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不停航施工期間的機場運行安全,各參建單位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落實不停航施工管理的有關要求。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共同編制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規定要求。
第一百八十四條【機場管理機構要求】機場管理機構對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制定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制度,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避免危及機場運行安全,并最大限度地減少對機場正常運行的影響;
(二)在設計階段提出關于不停航施工管理的意見;
(三)在編制施工招標文件時,提出關于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意見;
(四)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
(五)協調工作機制,由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代表組成協調工作小組,專職負責不停航施工安全協調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對參建單位人員培訓情況和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開展現場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參建單位遵守跑道侵入防范、外來物防范和凈空保護等要求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一百八十五條【建設及施工單位要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以保障所有人員熟悉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備兩名接受過機場安全培訓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負責現場監督,并采用設置路障、臨時圍欄、其他醒目隔離設施或者配備護衛人員等方式,將施工人員和車輛的活動限制在施工區域內。
第一百八十六條【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要求】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禁止在跑道端之外 300 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 75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任何施工作業。
(二)在跑道端之外 300 米以內、跑道中心線兩側 75 米以內的區域進行的任何施工作業,在航空器起飛、著陸前半小時,施工單位應當完成清理施工現場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實溝坑,將施工人員、機具、車輛全部撤離施工區域。
(三)在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附近進行施工的,應當事先評估施工活動的影響。施工期間,應當保護好導航設施臨界區、敏感區的場地。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任何人員、車輛及設備不得進入臨界區、敏感區。不得使用可能對導航設施或者航空器通信產生電磁干擾的電氣設備。
(四)在跑道有飛行活動期間,在跑道端 300 米以外區域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的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障礙物限制面。在跑道兩側升降帶內進行施工的,施工機具、車輛、堆放物高度以及起重機懸臂作業高度不得穿透內過渡面和復飛面,并盡可能縮小施工區域。
(五)在滑行道、機坪道面邊以外進行施工的,當有航空器通過時,滑行道中線或者機位滑行道中線至物體的最小安全距離范圍內,不得存在影響航空器滑行安全的設備、人員或者其他堆放物,并不得存在可能吸入發動機的松散物和其他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物體。
(六)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臨時關閉的跑道、滑行道、機坪的,以及內移跑道入口的,應當按照《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有關要求,對設置有關關閉標志(物)或者燈光進行設置、調整。
(七)施工區域與其他區域應當有明確而清晰的分隔,必要時設置不適用地區燈。
(八)對于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電纜和各種管線,應當設置醒目標識。施工作業不得對電纜和管線造成損壞。
(九)不停航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應當符合國家和民航局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十)參建單位進場人員,應當經過安全培訓,人員和車輛進出飛行區出入口時,應當接受檢查;不停航施工臨時設置的出入口,應當符合安全保衛的有關規定。
(十一)人員和車輛應當嚴格按照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中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進出施工區域。因臨時進出施工區域車輛駕駛員未經過相應培訓的,應當由持有場內車駕駛證的機場管理機構人員全程引領。
(十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與機場管理機構建立可靠的通訊聯系;施工期間應當派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現場值守和檢查,并負責守聽。安全檢查員必須經過無線電通信培訓,熟悉通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七條【運行安全管控方案】對于可能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下列情形,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參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施工期間運行安全管控方案并嚴格落實。包括但不限于:
(一)軍民合用機場飛行區內軍方施工的;
(二)飛行區鄰近地區(含航站區)的工程施工,如影響機場供電、供油、供水、通信、導航、監視、氣象、民航弱電系統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以及影響機場凈空環境等情況的;
(三)飛行區內日常維護規模較大且實施周期較長的;
(四)飛行區內項目勘測、軌道下穿施工等活動的。
軍方施工項目可能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機場管理機構還應當會同軍方場站嚴格落實民航局和軍方關于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地下管線核實】在機場近期總體規劃范圍內的工程施工,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協調管線運營或者使用單位以及相關參建單位,對施工區域內原有管線進行核實確認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施工對機場運行安全造成影響。
第二節 不停航施工批準程序
第一百八十九條【不停航施工申請】不停航施工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向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
第一百九十條【運行調整】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一條【不停航施工申請材料】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停航施工申請書;
(二)初步設計批復或者行業審查意見;
(三)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四)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
(五)不停航施工期間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
(六)調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運行時刻、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有關批準或者決定文件(如有)。
第一百九十二條【不停航施工批準時限及要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自受理不停航施工申請之日起,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許可的決定。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及時告知申請人。做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一百九十三條【航空情報原始資料】不停航施工批準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管制單位提供不停航施工信息。
不停航施工批準后,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符合要求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以航行通告形式發布的不停航施工相關信息,應當在航行通告生效時間24小時以前提供原始資料。
航空情報資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后,方可開始施工。
第十二章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九十四條【對機場管理機構的總體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向民航管理部門報告機場運行安全信息。運行安全信息包括機場基礎信息、與機場運行安全相關的事件信息、安全生產建議等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信息。
第一百九十五條【信息共享機制】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與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及時、準確、必要的生產運營信息。
各單位均有免費提供信息的義務及使用信息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將免費獲得的信息用于商業經營。
第一百九十六條【信息平臺建設主體】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統一的機場運行信息平臺。
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機場管理機構提供航班計劃、航班動態等信息,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機場的實際需要整理后發布,保證各運行保障單位、旅客和機場其他用戶及時獲得所需信息。
第一百九十七條【運行安全信息的應用】民航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收集到的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并結合機場安全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和行政檢查結果,定期評估機場運行安全保障能力。對于運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機場,應當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節 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八條【信息報告制度】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制度,至少包括機場基礎信息報告制度、航空情報原始資料提供制度、日常通報制度和事件信息報告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機場基礎信息報告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機場(含改擴建項目)投入使用前,通過機場安全監管系統向民航管理部門報送機場基礎信息。
機場管理機構負責對報送的信息進行及時動態更新,并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間進行復核,以保障與機場實際情況一致。
第二百條【機場航空情報資料報告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民用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提供準確、完整的航空情報原始資料。
對可以預見或者事先有計劃的資料更改,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提前提供;對不可以預見的臨時性資料,應當立即提供。
第二百零一條【日常通報要求】發現可能或者已經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塔臺管制員)通報:
(一)跑道、滑行道或者機坪道面破損或者處于不適航狀態的;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表面有積水、積雪、雪漿或者結冰的;
(三)因積雪或者結冰而不開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機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機坪上有液體化學物質的;
(五)飛行區內有臨時性障礙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機具、施工材料、車輛等;
(六)發現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發現有航空器提前接地、沖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跡的;
(八)目視助航設施(包括助航燈光、標記牌、風斗、障礙燈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運行不正常的;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發生變化的;
(十)凈空保護區域內發現新的障礙物、空飄物和影響航空安全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機場通信、導航、雷達、氣象等設備發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備份電源失效和其他變動情況的;
(十二)有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鳥群活動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情形。
第二百零二條【航司和駐場單位的日常特殊事件通報要求】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在機場內發生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事件,或者發現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管理機構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零三條【空管特殊事件的日常通報要求】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在獲知飛行員反映機場設施達不到標準或者其他影響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報機場管理機構并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第二百零四條【事件信息報告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和民航局有關規定,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及時、準確地報送機場運行安全事件信息。
當機場發生地面車輛和人員跑道侵入、跑道道面嚴重破損臨時關閉、本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責任區鳥擊航空器征候、極端天氣自然災害影響機場運行、航空器緊急事件啟動集結待命及以上響應等情形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電話報告民航管理部門。
第二百零五條【綜合安全信息報告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民航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報告機場有關的綜合安全信息。
第十三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監督管理中的配合義務要求】民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或者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相關資料或者信息。
第二百零七條【監督管理中的臨時管理措施】對于運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機場,民航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單位,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其采取臨時管理措施。
第二百零八條【未簽訂機場運行安全協議的】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簽訂有關機場運行安全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濫用管理權限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濫用本規定賦予的管理權限損害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合法權益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或經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機場集團未履行職責的罰則】機場集團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履行機場管理機構職責或者未對所屬機場子公司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一條【未開展運行安全狀況評估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照要求對機場的運行安全狀況定期開展評估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經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第二百一十二條【未按照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培訓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運行保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二十四條,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一十三條【航班備降保障不利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未預留足夠數量的備降機位,或者無故不接收航班備降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機場低能見度運行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在實施低能見度運行期間,開展機動區和有可能影響機場運行秩序的施工和維護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未按照程序或者無故關閉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未按照程序或者無故關閉部分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跑道侵入的罰則】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跑道開放運行期間,未經管制員許可,車輛和人員進入地面保護區或者機動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飛行區場地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五十九條,未按照要求對跑道進行巡查、維護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七條,未按照要求及時通報塔臺管制員暫停航空器起降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外來物防范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維修單位、航油供應企業以及其他與外來物防范有關的駐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責任單位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對責任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十條,未按要求識別外來物危險源并制定風險防控或緩解措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一條、七十六條,未在保障作業中履行外來物防范職責、及時移除外來物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十二條,未按要求開展活動區道面定期清掃、日常保潔的。
第二百一十九條【外來物、鳥擊事件信息通報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有關航空器維修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一、一百六十四條,未按要求履行機場外來物損傷航空器和鳥擊及其他動物撞擊事件通報或者確認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對責任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機坪運行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或者經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七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制定車輛和設備準入、使用、維護和退出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條,未按照要求為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器維修單位指定試車、維修、清洗和除(防)冰作業區域并明確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未按照要求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單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統一管理機制,并有效實施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未按照要求組織制定機坪作業車輛、設備停放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的。
第二百二十一條【機坪運行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航空器維修單位、航油供應企業以及其他與機坪運行安全有關的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一十四至第一百二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坪運行管理職責,導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百二十二條【目視助航設施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造成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目視助航設施設備出現故障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使其盡快恢復正常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一條,未按照要求對精密進近坡度指示系統、進近燈光系統和跑道燈光系統等進行飛行校驗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十二條,未按照要求對道面標志、助航燈光、標記牌、機坪泛光照明等的光學性能進行定期檢測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十八至一百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巡查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一百零一條,未按照要求對目視助航設施進行預防性維護的。
第二百二十三條【機場凈空保護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未按照要求制作、更新和備案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圖、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圖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四十一至一百四十六條,未按照要求開展凈空巡查和情況處置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鳥擊及動物侵入防范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三至一百五十五條,未按照要求開展機場生態環境調研和飛行區內生態環境治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類和其他動物活動情況巡視和驅趕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一條,未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動物進入飛行區,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未按照要求進行鳥擊殘留物收集和鑒定的。
第二百二十五條【場道除冰雪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或經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二、一百七十五條,未制定機場場道除冰雪預案,未按照預案或者相關要求組織實施除雪工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五條,未按照要求配備除冰雪設備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七十七、一百七十八條,未按照要求及時清除跑道、滑行道、機坪、道肩、目視助航設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二十六條【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罰則】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未經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擅自實施不停航施工的,按照《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三條以及未落實批準的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經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八條【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罰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要求,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組織管理方案的相應要求,未配備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檢查員,以及造成施工人員和車輛失管失控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要求,施工區域內的地下電纜和各種管線未設置醒目標識,以及施工作業造成電纜和管線損壞的。
第二百二十九條【不停航施工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未制定施工期間運行安全管控方案或者未嚴格落實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導致機場運行安全隱患或者對航空器運行安全造成影響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的罰則】機場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一百九十九至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和發布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一條【航司和其他單位機場運行安全信息管理的罰則】航空運輸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油供應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百零二、第二百零三條,未按照要求履行機場運行安全信息報告和發布職責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二百三十二條【生效與廢止】本規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民航總局于2007年12月17日公布的《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191號)同時廢止。
日期:2023-12-2 18:44:00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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